第二十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评估,遵守立法技术规范,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