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