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