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