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充分调研论证,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