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充分调研论证,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