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