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