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