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