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四)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纠纷;
(五)依法履行其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