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了解情况,引导其规范运作;(三)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纠纷;(四)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