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第十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民政部门协助社会工作部门,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导无物业服务的旧住宅区进行自治管理;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六)审计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变更的管理,协助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治理,依法对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检验检测点的检验、检测等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生产以及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特种设备安全运营以及物业服务费收取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性服务组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依法对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项规定的情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项规定饲养动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但是依据《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查处的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对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调整,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