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以下工作:

(一)对物业服务人执行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入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价;

(二)建立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示物业买受人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可以核查该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分摊费用交纳情况,并为信息核查提供便利;

(三)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完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依法查处违规招标投标、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