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物业服务相关标准、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承接查验协议等的示范文本;
(四)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六)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七)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供物业管理各方免费使用;
(八)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九)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活动;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活动;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