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或者续交。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