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七条有效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已经竣工但是尚未出售的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