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已经竣工但是尚未出售的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