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电梯、区域锅炉等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负责维护、保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