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