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以下资料:(一)物业服务区域证明;(二)房屋以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