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五日内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向首位业主交付物业;

(二)已交付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三)已交付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

(四)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所列交付情况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业主、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派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