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证明;

(二)房屋以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