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布后十日内,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地方主流媒体上刊载。

在《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