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布后十日内,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地方主流媒体上刊载。在《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