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