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