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