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各审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