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各审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