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印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