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只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