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