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