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逾期未送交的,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