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逾期未送交的,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