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逾期未送交的,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