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