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