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地方立法工作。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合理确定地方立法项目。

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