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共财政投资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