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影响和破坏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