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生态领域科技创新,采取产学研联合等方式,支持盐碱地改良、适应性林草新品种研发等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