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生态保护与修复中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共建、污染共治、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与相关市的沟通协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