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并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自然资源的义务。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