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一)因实施公共政策、决策等历史原因造成生态受损的;(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避免造成生态受损的;(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生态受损的;(四)造成生态受损的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五)其他应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