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因实施公共政策、决策等历史原因造成生态受损的;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避免造成生态受损的;

(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生态受损的;

(四)造成生态受损的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应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