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县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确定的投资计划安排年度支出预算,统筹城乡生态保护与修复投入、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建设项目和生态资源长效管护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有利于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