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湖水系生态修复,推进河湖水系互联互通,因地制宜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沿河沿湖绿化带建设等生态治理工程,加强水污染防治,提升水质标准,改善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