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改善重盐碱地和风沙化严重区域的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