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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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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改善重盐碱地和风沙化严重区域的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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