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沿黄、滨海生态带生态修复,系统开展植树造林、修复湿地、治理外来物种入侵等修复工程,推进沿黄生态长廊建设,构筑沿黄生态屏障,加强沿海防潮体系建设,防止土壤盐渍化和咸潮入侵,改善沿黄、沿海生态功能,提升生态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