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各类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组织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提升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