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各类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组织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提升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