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因自然或者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生态灾害,保障生态安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