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六条有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坚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有机融合。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布局生态空间,与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矿废弃地、村庄拆迁土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整治,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的原则,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