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划定的生态空间应当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湿地等生态空间,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的,应当在占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