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抄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